内蒙古慢性病防治与健康教育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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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ONIC DISEASE PREVENTION AND HEALTH EDUCATION OF INNER MONGOLIA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落实四地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6年版)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6-10-28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四地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四地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6年版)》(以下简称《2026版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6版目录》所列抗菌药物为治疗由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全身作用抗菌药物。不包括外用制剂、局部作用极少全身吸收的抗菌药物,以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二、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目录遴选应以“优化结构、确保临床合理需要”为目标,优先选择抗菌活性强、药动学特性好、不良反应少、性价比高、有充分循证医学证据及权威指南推荐的品种。同时,应建立健全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定期评估与动态调整制度,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少于1年。

三、《2026版目录》涵盖临床常用抗菌药物122种(以通用名计)。其临床使用管理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各医疗机构要根据《2026版目录》,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以及临床实际需求,综合考虑医保谈判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落地要求,及时制定调整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见附件1)。各医疗机构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备案。

四、对于未纳入《2026版目录》的发挥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推荐使用。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应用《2026版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有效性好、耐药率低、不良反应少、经济性优,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照《2026版目录》分级管理原则确认使用级别进行严格管理,分级不得低于目录中同类药物,严禁违规目录外用药。

使用《2026版目录》外抗菌药物的机构,应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见附件2),并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未纳入《2026版目录》的外用制剂或局部作用极少全身吸收的抗菌药物(如制霉菌素、利福昔明、万古霉素口服制剂、妥布霉素吸入制剂等)可不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实际需求合理应用,并做好耐药性监测。

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按照规定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得超过5例次/年,超过5例次/年的品种或品规,应及时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医疗机构要每半年将临时采购情况向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五、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医字〔2019〕184号)有关规定,落实各级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特殊使用级会诊、越级使用处置、临时采购、质量控制等各项管理要求,依托医院信息系统实施规范化管控。并按照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要求做好抗菌药物使用强度监测统计。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备案表

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超品种品规使用备案表

内卫办医字〔2026〕792号附件.doc